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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郑映微
受委托单位:汕头市药品检验所
法定代表人:肖润
为发挥汕头市药品检验所在排查药品安全质量风险中的积极作用,依法确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汕头市药品检验所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检查职权。
一、委托范围
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检查职权。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职权;
2.承担受委托单位实施受委托权限内事项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检查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
4.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委托。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检查;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受委托单位应指派具有相应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5.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检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6年7月1日至2031年7月1日止。
六、其他事项
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评估,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伍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贰份,壹份送汕头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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