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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公司备案决定书(汕市监撤字〔2026〕2号)
  • 2026-05-19 09:5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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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旭东:

      申请人李镇钰于2024418日向我局提交《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和报警回执、笔迹鉴定等证据材料,反映其本人因身份证原件不慎丢失,被冒名变更备案为广东环力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吴旭东变更为李镇钰),请求我局撤销2014317日核准的该公司上述董事长备案事项。

      我局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2024419日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期间,由于广东环力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人员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将该涉嫌虚假备案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和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2025513日开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45日,至2025626日公示期满,未有人提出异议。现我局依法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事项:撤销于2014317日核准的该公司关于李镇钰的董事长相关备案登记。

      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申请人李镇钰因遗失身份证原件,向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金园派出所报警,后申请人又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东门派出所报警,称其被冒名作为广东环力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进行备案登记。该派出所遂开展调查并对申请人李镇钰被冒用身份证案相关笔迹进行鉴定,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李镇钰”签名与李镇钰本人所提供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个人的笔迹。后申请人于2024418日向我局提交《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和报警回执、笔迹鉴定等证据材料,请求撤销我局于2014317日核准的该公司关于李镇钰的董事长相关备案,经我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2024419日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期间,由于广东环力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吊销,原登记住所无发现该公司有经营迹象,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将该涉嫌虚假备案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和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2025513日开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45日,至2025626日公示期满,未有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李镇钰的身份证

      2.报警回执2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

      5.广东环力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内档资料

      6.工作证明、申请人李镇钰工作证照片

      7.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

      8.中国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流水

      10.核查情况及附件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截图

      12.转办函和回函、关于协助核实吴旭东相关情况的函和情况说明

      13.通话录像2

      14.征求法院的函和送达截图

      现我局向你公告送达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撤销公司登记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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