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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划线价”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2026-04-10 10:36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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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相关经营者:

      近期,我市依法查处多宗涉及在网络平台虚构“划线价”实施价格欺诈的案件。“划线价”(又称被比较价格)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用于与实际成交价进行比较的参考价格。为进一步规范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网络“划线价”标价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为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和服务。在网络平台标注“划线价”的,应当标明“划线价”的详细信息;标明的“划线价”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依据;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二、虚构“划线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各相关经营者应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到位,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立案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将公开曝光。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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