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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
2026年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盐经营秩序,有效防范食盐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节日期间食盐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非食盐定点生产和食盐定点批发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使用单位应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
二、食盐经营者要落实食盐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范化解食盐质量风险隐患。禁止销售或使用假冒食盐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未加碘食盐应与加碘食盐分区摆放且明示消费提示。
三、食品加工及餐饮服务、集中用餐单位应从合法渠道购进食盐,并索取有效票据。食品加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加工用盐台账,如实记录购进食盐信息,保存好相关凭证,确保食品加工用盐安全,严禁使用非食用盐加工食品。
四、食盐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保障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五、对经营销售假冒食盐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食盐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欢迎积极监督举报食盐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12345、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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