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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以及《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汕市监﹝2020﹞70号)在印发时的通知内容,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到期后自然失效,不予延续。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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