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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丹亮牛肉加工场(有限合伙)等69户商事主体(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5年9月2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1。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林同志 李同志
联系电话:0754-88981167
联系地址:汕头市金砂东路151号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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