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肉制品(包括以猪牛羊鸡等畜禽肉为原料的牛肉丸、猪肉丸等产品,以下简称“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提升全市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对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肉制品。生产者要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制售和销售者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肉制品的要按规定备案),且不得超出许可(备案)范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二、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要按规定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三、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畜禽肉类应当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生猪产品还应当查验并留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采购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采购使用或经营来源不明(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超保质期、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的畜禽肉类。严禁生产经营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标识的肉制品。
四、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控。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符合卫生规范要求;需要冷藏冷冻的,要确保设备有效运行,保证产品所需的温度条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严格剔除病变淋巴结等不可食用部分,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保持一致。销售贮存散装肉制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严禁“两超一非”行为。严禁在肉制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硼砂、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
六、自觉诚信守法经营。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等或其它掺杂掺假行为;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包装、标识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规范线上销售行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肉制品时,销售页面刊载的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工艺、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严禁虚假宣传、虚假标注,未按实际投料标注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假劣肉制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追责。全市肉类制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上述要求,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肉类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