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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健驰医药有限公司:
你司因发布虚假广告、未经备案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向你司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监处罚〔2023〕173号),对你司处以罚款445000元整,上缴国库。本局于2024年4月11日经催告后,你司仍未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对你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情况自2024年4月27日开始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对你司加处罚款44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再次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445000元;2、缴纳加处罚款445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同志、余同志 联系电话:0754-88364691
联系地址: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5号一楼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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