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盟信船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柯淑娟于2024年4月22日提交《关于涤除股东资格信访书》,反映其本人身份证被冒用登记为你公司的股东,要求涤除其股东资格。
经我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2024年4月28日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进行调查核实。现已查明相关事实。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拟撤销我局于2003年6月11日核准的你公司有关柯淑娟股东资格的相关登记。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该公司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汕头市盟信船务有限公司于1987年5月16日成立,原名称为汕头经济特区船务发展总公司,原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经汕头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及广东省汕头港务监督局批准,向我局申请改制变更登记,我局于2003年6月11日核准该企业改制变更登记,经济性质由集体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包括柯淑娟等主体,柯淑娟于该次改制变更登记成为你公司股东,持有你公司1.67%股权。你公司向原工商部门提交的《申请书》《出资协议》《更换股东报告》《银行询证函》、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上有关“柯淑娟”字样,经鉴定均非申请人本人所签,申请人也陈述其从未对你公司进行任何投资,无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和决策,更未得到任何利润分配。另申请人柯淑娟曾于2023年8月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诉讼(案号:(2023)粤0507民初2868号),案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申请人柯淑娟不具有你公司的股东资格。该判决已生效。综合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提交冒用申请人柯淑娟身份虚假材料骗取上述公司登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拟撤销我局于2003年6月11日核准你公司关于柯淑娟股东资格的公司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申请人柯淑娟的身份证
汕头市盟信船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內档资料
《关于涤除股东资格信访书》
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0507民初2868号)及其生效证明书。
询问笔录(柯淑娟)
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现场笔录
《情况说明》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拟撤销我局于2003年6月11日核准你公司关于柯淑娟股东资格的登记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你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现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本告知书。如果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在本告知书公告满三十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同志 ,联系电话:88563234或88560696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金砂东路151号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