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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doc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抄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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