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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4-04-23 18:33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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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监202418-106

    事人:汕头市雅艺轩礼品有限公司等89户企业(详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详见附件

    根据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风险监管科转来的《关于移送95户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线索的函》,经办案人员梳理,初步认定汕头市雅艺轩礼品有限公司等89户商事主体存在长期停业未经营的情况。前经局法规科、信用风险监管科参与研讨,认为参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文件精神足以给予定性。执法人员经查阅校对信用风险监管科转来的当事人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未年报被纳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的全国企业信息公式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公告网页查询记录截图、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登记表、经营场所核查记录、经邮寄无法送达信函、内网业务系统查询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报送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申报纳税情况答复的函等资料,汕头市雅艺轩礼品有限公司等89户商事主体存在长期停业未经营情况,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为。

    本案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含两年)以上未依法纳税、未依法年报且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信用风险监管科组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场地核查、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提供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申报纳税情况的函1份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报送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申报纳税情况答复的函1份;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及“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登记表89份;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风险监管科经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175份;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78份;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科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89份。

    本局于2024319日通过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发布《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汕市监罚告202415-10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严重破坏商事主体准入监管秩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办案机构经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连续超过两年未年报公示、未申报纳税,在企业注册地址又无法取得联系,其情形属原国家工商总局、原汕头市工商局部署的清理工作方案中,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第二百零八项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商事主体准入监管秩序,属于吊销清查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2024年吊销企业名单(89户)

    17.附件:2024年吊销企业名单(89户).et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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