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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 2024-03-19 17:31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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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雅艺轩礼品有限公司等89户企业(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至20236月,已连续2年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经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核查当事人存在报税异常情况;经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连续2年已被本局决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至今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也未依法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同志

    联系电话:0754-88521872

    联系地址:汕头市金砂东路151


    附:2024年拟吊销企业名单(89户)

    14.附件:2024年拟吊销企业名单(89户).et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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