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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华医疗器械厂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10月18日向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监处罚〔2022〕264号),并于次日向你单位送达。现经本局审核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中你单位违法行为定性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你单位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监处罚〔2022〕264号),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张同志、陈同志
联系电话:0754-88563243
联系地址:汕头市金砂东路151号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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