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告所列汕头高新区祥旺贸易商行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经查至2023年6月28日止,当事人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我局在企业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期间,当事人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我局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当事人连续超过2年无申报纳税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发布《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上述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附件:汕头高新区祥旺贸易商行信息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汕头高新区祥旺贸易商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