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市监反垄断〔2022〕191号)精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就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和政策措施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和重点
此次自查范围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已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地方性法规。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自查重点是是否出台4类涉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
(一)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自查是否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价格、收费、补贴等标准或政策,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措施,设置标准技术等壁垒,设置许可备案等障碍,设置关卡或信息化手段阻碍等,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
(二)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特定经营者。自查是否违法违规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货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企业过往业绩等与政府采购中标绑定;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地方保护、侵害市场主体合法定价、投资、要素流动等权限的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及其他明显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违法干预商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自查是否通过与经营者签订“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商品、服务;滥用行政权力授予特许经营权等。
(四)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自查是否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选择性补贴、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划分市场、限定交易主体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制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涉企政策时,以地方保护为目的提高标准、层层加码,排除、限制竞争等。
二、自查主体和步骤
(一)自查主体。以“谁制定、谁清理、谁自查”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自查;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自查;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自查。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组织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进行自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组织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自查。
(二)自查步骤。一是将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者牵头实施的现行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负责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梳理,对照本次自查的范围和重点,筛查出涉及相关内容的文件。二是将筛查出的文件逐个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规定的审查标准及本次自查的范围和重点进行审查。三是对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自查责任单位进行初审,认为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将相关政策措施及其清理自查意见报送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汇总复核,再按程序进行修订或废止;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认为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将相关政策措施及其自查意见报送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并自行修订或废止。
三、自查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各地各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推动公平竞争政策落地见效,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做到应查尽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内容,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全面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自查,增强自查的主动性,做到应清尽清,应查尽查,切实提高自查质量,把自查工作做细、做实。
(三)及时报送结果。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区(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要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自查结果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科陈晓峰粤政易。
汕头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
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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