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汕头市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裁决信息公开表
2022-06-02 10:24
来源: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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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理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请求人 | 被请求人 | 主要争议事项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行政裁决结果 |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1 | 粤汕知法裁字〔2022〕5号 | ZL201730482277.7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佘宋媛 | 张桂滨(原汕头市金平区万雅塑胶商行经营者) |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双拼唇彩”产品,侵犯其名称为“唇彩瓶(LG2644)”,专利号为 ZL201730482277.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驳回请求人的所有请求处理事项。 | 行政裁决机关: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作出决定日期:2022年5月24日 |
2 | 粤汕知法裁字〔2022〕6号 | ZL201721311659.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佘宋媛 | 张桂滨(原汕头市金平区万雅塑胶商行经营者) |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双拼唇彩”产品,侵犯其名称为“双拼唇彩”,专利号为 ZL201721311659.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驳回请求人的所有请求处理事项。 | 行政裁决机关: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作出决定日期:2022年5月24日 |
3 | 粤汕知法裁字〔2022〕3号 | ZL202030406724.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邵家林 | 广东繁周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 请求人邵家林认为被请求人广东繁周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产品“恐龙运输车”侵犯其名称为“玩具恐龙车(5)”,专利号为 ZL202030406724.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六十五条。 |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2030406724.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 行政裁决机关: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作出决定日期:2022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