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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汕头市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裁决信息公开表
  • 2022-06-02 10:24
  • 来源: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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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行政处理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请求人

    被请求人

    主要争议事项

    行政裁决依据

    行政裁决结果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粤汕知法裁字〔2022〕5号

    ZL201730482277.7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佘宋媛

    张桂滨(原汕头市金平区万雅塑胶商行经营者)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双拼唇彩”产品,侵犯其名称为“唇彩瓶(LG2644)”,专利号为  ZL201730482277.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驳回请求人的所有请求处理事项。

    行政裁决机关: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作出决定日期:2022年5月24日

    2

    粤汕知法裁字〔2022〕6号

    ZL201721311659.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佘宋媛

    张桂滨(原汕头市金平区万雅塑胶商行经营者)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双拼唇彩”产品,侵犯其名称为“双拼唇彩”,专利号为 ZL201721311659.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驳回请求人的所有请求处理事项。

    行政裁决机关: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作出决定日期:2022年5月24日

    3

    粤汕知法裁字〔2022〕3号

    ZL202030406724.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邵家林

    广东繁周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请求人邵家林认为被请求人广东繁周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产品“恐龙运输车”侵犯其名称为“玩具恐龙车(5)”,专利号为  ZL202030406724.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六十五条。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2030406724.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行政裁决机关: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作出决定日期: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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