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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的提醒告诫书
  • 2022-01-12 10:59
  • 来源: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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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好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保持“哨点“”监测敏感性,现向各零售药店(含网上销售)提醒告诫如下:

      一、粘贴宣传告示。应在入口处或入口两边显眼位置集中粘贴有关文件,至少应包括《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三人小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关于持续实施在零售药店购买退热类等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告知书》、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名单等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二、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药店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勤洗手,落实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应接尽接,定期对营业场所进行消毒,勤通风。如有发热症状或粤康码“红码”“黄码”,以及有中高风险旅居史的人员不得上岗。

      三、严格执行“三查验”和“一打卡”措施。应在门口设置查验区(台),查验到店顾客的粤康码和行程卡,测量其体温,并要求进店顾客全程佩戴口罩;注册粤康码公共场所行程卡打卡功能,做好顾客进店打卡留痕。一旦发现体温≥37.3℃或粤康码“红码”“黄码”或行程卡显示14天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的顾客,立即报告当地社区三人小组和所在区市场监管局。

      四、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销售《目录》内药品时,应核实并记录购药者和实际用药者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详细地址、14天旅居史等信息,同时询问症状以及购药用途等信息,同步上报省药监局“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上传信息成功后方可销售。如实际用药人有发热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的,应指引其到附近发热门诊就医并报告当地社区三人小组。“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和药店销售记录系统记录信息应相符。

      五、应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更新中高风险区和有病例报告的地区,可登陆省卫生健康委网站查询。(http://wsjkw.gd.gov.cn/xxgzbdfk/)。

      六、应妥善处理信息登记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耐心向购药人员做好疫情防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群众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对未按规定落实以上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的药店,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其停业整改,视情节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通报医保部门。屡犯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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