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近期对汕头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质量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与样品
此次监督抽查抽样地点为全市范围内的气瓶检测站和充装站,共有4家气瓶检测站、54家气瓶充装站。气瓶检测站4家全部抽检,每家抽取样品15只;气瓶充装站共抽检16家,每家充装站抽取样品5只,其中金平、龙湖、濠江区各抽2家,澄海、潮阳、潮南区各抽3家,南澳县抽1家。上述样品合共140只。气瓶检测站的样品从检验合格且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气瓶中随机抽取,重点是抽查气瓶检测站的气瓶检验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气瓶充装站的样品从在用待充装的气瓶中随机抽取,重点是对在用的气瓶实施安全风险监测。气瓶抽检的型号、数量分布如下:
注:若被抽查单位待抽检的钢瓶中YSP118/YSP118-Ⅱ或YSP12的钢瓶数量不足,则以YSP35.5的钢瓶代替。
二、职责分工
本次气瓶专项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由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局配合。气瓶抽样及检验工作拟由市局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汕尾检测院(同时加挂“广东省质量监督焊接气瓶检测站(汕尾)”牌子)实施。对气瓶充装站、检测站的监督抽查,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派员到场协助抽样工作并作记录。
三、完成抽查工作时间
气瓶抽样及检验机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抽检工作,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检验,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及结果汇总至汕头市市场监管局锅监科。
四、工作要求
(一)气瓶抽样及检验工作应严格按照《2021年汕头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由抽检单位持气瓶检验员资质人员或持压力容器检验师资质人员实施,不得由未持资质证或其它单位持证人员实施。
(二)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携带本通知和工作介绍信、工作证等实施抽样。
(三)抽样及检验机构应做好样品的保管工作,检验工作完成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此次抽查所需经费由市局监督抽查专项经费列支,抽样及检验机构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未经市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监督抽查相关信息和抽查结果。
(六)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的后处理工作,由市局根据抽查结果依法处理。
市局锅监科联系人:吴彬 ;电话:138******16
汕尾检测院联系人:赖伟雄;电话:189******78
附件:2021年汕头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