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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汕市监处字【2021】260—355号)
  • 2021-04-15 15:36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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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晟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96户企业(详见附件):

      经查,汕头市晟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96户企业(详见附件)系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至2020年6月30日止,已连续2年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经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核查当事人存在报税异常情况;经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18年、2019年当事人连续2年已被本局决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至今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也未依法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0年7月31日汕头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汕头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证明当事人在此期间未到我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2、2020年7月17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征询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申报纳税情况的函》1份及2020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申报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报税异常;3.当事人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的《属地市场监管所实地核查表》96份,证明在当事人登记的地址、住所或营业场所无法取得联系;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风险监管科经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双挂号)192份 ,视为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6、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科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96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指的公司(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文件规定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商事主体准入监管秩序,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局于2021年2月9日通过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发布《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96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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