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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大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本局于2021年1月6日对上述汕头市大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作出汕市监处听告字【2020】2-4号《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通过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网站依法公告送达,2021年3月9日公告期届满,因上述三户企业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2021年3月16日作出了汕市监处字【2021】8、9、10号《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由于上述汕头市大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均已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监处字【2021】8、9、10号)(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监处字【2021】8、9、10号)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监处字【2021】8、9、10号)、《汕头市大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名单》.pdf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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