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在零售药店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在零售药店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常态化防控措施。
明确即8月26日起,市民朋友凡在各零售药店购买退热类药品,包括通过外卖平台、商家小程序、本地生活服务平台以及微信/QQ群等网络购药的,须实名登记并到店自取,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
各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热类药品时,必须按照《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范围实施登记报告,必须在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实名登记上报。网络销售目录范围的退热类药品的,仍实行“网订店取”模式,确保对购药者发热状况及“疫情线索”人员信息及时准确报告。
为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登记报告的药品范围,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医疗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药品种进行梳理,拟定了《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各零售药店应在其营业场所显眼位置张贴《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并严格执行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如果有发热症状,应及时到发热门诊就医。
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
1、进店测温。零售药店对进店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体温超过37.3℃的,做好登记,主动引导其到附近发热门诊就医,并立即登录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页面(https://qy.gdfda.gov.cn/),通过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报疫情线索信息,同时采取电话或网络等方式通知对口“三人小组”。 详细说明:
2、购药登记。零售药店销售《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必须完整记录购药者的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及所购药品等信息;对代购药品的,还必须询问并记录用药者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对购药者提供的手机号码要现场拨打确认。
3、及时上报。零售药店必须登录系统上报登记的购药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完整。销售完毕后,还必须按照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知并配合“三人小组”做好跟踪处置。
4、沟通解释零售药店在执行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时,对不配合购药者,要充分做好沟通解释,避免发生争执。
5.网订店取。零售药店通过网络销售退热类药品实行“网订店取”,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
(一)零售药店接到网络订单后,必须核对购药者是否完整填写用药者的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购药人员信息;信息不完整的,应退回网络订单,告知购药者补充有关信息。
(二)体温信息登记超过37.3℃的,立即登录系统上报疫情线索信息。
(三)零售药店完成网络购药信息核对并登录系统完成网络购药信息登记上报后,方可通知购药者到店取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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