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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汕市监处字(2020)52号)
  • 2020-03-05 13:03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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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恒新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324799023U。住所:汕头市(保税区内)广澳后江加工区一座五层506A房。)2018年以来长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及未依法纳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汕头市恒新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3日在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将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汕头市恒新源贸易有限公司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汕头市恒新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汕头市恒新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汕头市恒新源贸易有限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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