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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多管齐下 强化零售药店防疫哨点作用
  • 2022-01-19 09:31
  • 来源: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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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省多地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新春佳节将至,汕头市市场监管局主动作为,多措并举,抓实抓细,科学精准做好药店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筑牢防疫前哨预警线,进一步强化零售药店“哨点”作用。

      一、制定印发《汕头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再次细化标准化药店主体责任、《目录》内药品销售管理和疫情线索上报要求,并首次提出,药店应结合方便购药和相对隔离的原则设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专区(专柜),用指示牌标示。应在出入口(只设一个)设置查验区(台),配置测温设备、口罩、粤康码扫码页面(注册公共场所行程卡打卡功能),落实专人值守。

      二、向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发出《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的提醒告诫书》,提出要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充分发挥哨点监测预警作用。做好宣传引导,粘贴宣传告示文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加强个人防护。严格执行“三查验”和“一打卡”措施,零售药店要注册公共场所粤康码,做好顾客进店打卡留痕。严格落实购买《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药品目录》内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向村(社区)三人工作小组报送发热人员、“红码”“黄码”或行程卡显示14天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等
    疫情线索信息。同时,强调对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的药店,将依法依规从严重处,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三、自1月10起至1月30前,全市开展新一轮零售药店执行“哨点”监测工作全覆盖检查,对照专门制定的《汕头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检查表》,对违反2条一般项(或1条严重项)或以上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通报属地医保部门,对第2次违反严重项的,责令停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内药品,对2次以上违反严重项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成立七个督查督导组,市局主要领导挂帅,局领导带队分赴全市6区1县开展专项督查督导,检查情况全市通报,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层层落实防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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