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请求人 |
被请求人 |
主要争议事项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行政裁决结果 |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粤汕知法裁字〔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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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201930145767.7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蔡某求、李某佳 |
汕头市澄海区新炎梦玩具有限公司 |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特征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请求: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产品等一切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行为; 2、责令被请求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半成品和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和设备; 3、就被请求人侵犯本案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外观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侵犯了ZL201930145767.7外观设计专利权。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侵犯ZL201930145767.7 专利权的“5通红外线遥控灯光音乐独角兽(不包电)”玩具产品行为,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及配件中的专用头部脸面部件,以及制造该款产品头部脸面的专用模具。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
2 |
粤汕知法裁字〔2024〕13号 |
“用于娱乐物品的元件、相应的系统以及方法”(专利号∶ZL201480023085.3)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
费列罗贸易卢森堡有限公司(FERRERO
TRADING LUX S.A.) |
汕头市澄海区亨凯玩具有限公司 |
1.认定被请求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ZL201480023085.3号专利的专利权; 2. 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ZL201480023085.3号专利权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涉案产品,同时禁止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涉案产品投入市场; 3.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 |
一、认定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产品“积木连接件”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权(名称为“用于娱乐物品的元件、相应的系统以及方法”、专利号ZL201480023085.3)的侵犯。 二、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ZL201480023085.3号专利权的被控产品,禁止被请求人以任何其他形式将被控产品投入市场。 三、驳回请求人的其余处理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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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 日。 |
3 |
粤汕知法裁字〔2024〕14号 |
“积木”(专利号∶ZL201430303562.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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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列罗贸易卢森堡有限公司(FERRERO
TRADING LUX S.A.) |
汕头市澄海区亨凯玩具有限公司 |
1.认定被请求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ZL201430303562.4号专利的专利权; 2.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ZL201430303562.4号专利权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涉案产品,同时禁止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涉案产品投入市场; 3.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
一、认定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产品“积木连接件”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权(名称为“积木”、专利号为ZL201430303562.4)的侵犯。 二、驳回请求人的其余处理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 18日。 |
4 |
粤汕知法裁字〔2024〕15号 |
“用于娱乐物品的元件、相应的系统以及方法”(专利号∶ZL201480023085.3)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
费列罗贸易卢森堡有限公司(FERRERO
TRADING LUX S.A.) |
汕头市宏旭糖果玩具有限公司 |
1.认定被请求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ZL201480023085.3号专利的专利权; 2.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ZL201480023085.3号专利权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涉案产品,同时禁止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涉案产品投入市场; 3.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 |
一、认定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产品“积木连接件”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权(名称为“用于娱乐物品的元件、相应的系统以及方法”、专利号ZL201480023085.3)的侵犯。 二、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ZL201480023085.3号专利权的被控产品,禁止被请求人以任何其他形式将被控产品投入市场。 三、驳回请求人的其余处理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
5 |
粤汕知法裁字〔2024〕16号 |
“积木”(专利号∶ZL201430303562.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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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列罗贸易卢森堡有限公司(FERRERO
TRADING LUX S.A.) |
汕头市宏旭糖果玩具有限公司 |
1.认定被请求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ZL201430303562.4号专利的专利权; 2.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ZL201430303562.4号专利权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涉案产品,同时禁止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涉案产品投入市场; 3.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
一、认定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产品“积木连接件”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权(名称为“积木”、专利号为ZL201430303562.4)的侵犯。 二、驳回请求人的其余处理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
6 |
粤汕知法裁字〔2024〕17号 |
“用于娱乐物品的元件、相应的系统以及方法”(专利号∶专利号∶ZL201480023085.3)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
费列罗贸易卢森堡有限公司(FERRERO
TRADING LUX S.A.) |
汕头市澄海区宾博玩具厂 |
1.认定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了ZL201480023085.3号专利的专利权;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侵犯ZL201480023085.3号专利权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销毁已制造的涉案产品以及制造涉案产品的专用设备或模具; 3.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ZL201480023085.3号专利权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涉案产品,同时禁止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涉案产品投入市场; 4.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 |
一、认定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被控产品“积木连接件”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权(名称为“用于娱乐物品的元件、相应的系统以及方法”、专利号∶ZL201480023085.3)的侵犯。 二、责令被请求人销毁库存的被控产品。 三、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制造、销售侵犯ZL201480023085.3号专利权的被控产品,禁止被请求人以任何其他形式将被控产品投入市场。 四、驳回请求人的其他处理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
7 |
粤汕知法裁字〔2024〕18号 |
“积木”(专利号∶ZL201430303562.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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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列罗贸易卢森堡有限公司(FERRERO
TRADING LUX S.A.) |
汕头市澄海区宾博玩具厂 |
1.认定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了ZL201430303562.4号专利的专利权;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侵犯ZL201430303562.4号专利权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销毁已制造的涉案产品以及制造涉案产品的专用设备或模具; 3.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ZL201430303562.4号专利权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涉案产品,同时禁止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涉案产品投入市场; 4.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
一、认定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被控产品“积木连接件”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权(名称为“积木”,专利号为ZL201430303562.4)的侵犯。 二、驳回请求人的其余处理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