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单位: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逸夫
受委托单位: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
为发挥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职权。
一、委托范围
汕头经济特区除澄海区外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区域范围内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使受理、立案、勘验检查、审理、调解、作出行政裁决等职权。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裁决;
2.承担受委托单位实施受委托权限内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裁决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
4.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裁决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裁决;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作出裁决;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2年9月28日至2025年9月27日止。
六、其他事项
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伍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贰份,壹份送汕头市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