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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2-05-11 15:33
  • 来源: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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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现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政策,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提质增量,解决市场主体融资难问题,不断优化我市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决定对《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汕市监〔2020〕2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解决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修改为“解决市场主体融资难问题”。

      二、将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修改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三、将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一条中的“中小微企业”,以及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企业”修改为“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四、将第二条中的“尤其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部分风险损失补偿,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助力创新驱动,支撑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修改为“尤其是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部分风险损失补偿,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助力创新驱动,服务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资金管理委员会”修改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资金管理年费按年度支付,用以保障与资金相关的项目调查费用及日常运营支出,所需资金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知识产权相关经费中统筹安排。”

      七、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发生代偿的贷款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贷款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取消其申报各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的资格。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汕市监〔2020〕26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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