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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2022-03-31 17:39
  • 来源: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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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广东省落实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粤知〔2021〕31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一批中央财政2021年服务业发展资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1〕1427号)等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

      第一批中央财政2021年服务业发展资金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

      二、项目目标

      围绕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实际需求,加快推动中小微企业挖掘专利转化需求,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专利运用能力。

      三、资助标准

      给予每家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转让许可费用不超过5%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许可费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费用为准,转让费用按指定时间内实际发生的转让金额确定。本项目预算总金额为7.1万元,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按比例分配实际补贴金额。

      四、资助范围

      (一)将全国范围内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的专利成果在汕头市转化的汕头市中小微企业。

      (二)专利转化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备案或权属变更等证明或通知书发文日期为准。

      (三)专利技术转让费用发生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汕头市内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为中、小、微三种类型的企业;

      (二)专利转化包括专利许可和专利转让,我市中小微企业为被许可方或受让方,全国范围内(含市内)的高校院所、国有企业为许可方或出让方;同一项专利交易只补助一次。

      (三)签订了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合同,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备案或权属变更手续;

      (四)已向税务部门申报交易,并获得纳税证明。

      六、申报材料

      (一)《2021年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二)(二)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证明;

      (四)专利转化交易款付款凭证;

      (五)专利转化交易发票和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专利实施许可项目: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登记备案证明;

      3.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七)专利技术转让项目:

      1.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人变更证明材料;

      3.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以上申报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在材料受理时提供原件查验。

      七、申报程序

      各申报单位用A4纸双面打印申报书连同相关附件(佐证材料),签字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装订采用胶装,需编制封面、目录及页码)。

      (一)报送份数和要求:2021年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的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式贰份,报送至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科书面审核。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邮箱zscqcjk@126.com。以上申报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在材料受理时提供原件查验。

      (二)申报时间:2022年4月1日至4月10日,未按时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三)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八、联系方式

      电话:88975475

      地址:汕头市金砂东路151号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附件:2021年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申报表.doc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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