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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取消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汕头市备案普通化妆品(上述产品清单见附件1)。
相关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拟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4年12月26日至31日工作时间(9:00—12:00;14:30—17: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模板见附件2)前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陈述和申辩(资料受理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3楼东厅)。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咨询电话:88560696。
特此通告。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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