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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规定,凡于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实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如未按时诚信年报公示,将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影响其自身信用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持续半年时间,市市场监管局将以“诚信企业、依法年报”为主题,在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汕头新闻等栏目每天播出普法宣传公益广告,通过督促引导我市市场主体通过法定网站、粤商通等平台,及时诚信年报,加大对未年报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力度,切实提高市场主体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主动性、自觉性,以优质服务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动圆满完成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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