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业(畜牧兽医、农林水务)局,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
布鲁氏菌病是一种人兽共患的常见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近年来,我国布鲁氏菌病疫情有所反弹,感染率持续上升,我省人感染病例时有发生,对养殖业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为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防控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布鲁氏菌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细菌引起的人兽共患的常见传染病,主要侵害动物的淋巴系统和生殖系统,可通过皮肤、黏膜、消化道和呼吸道感染人,严重影响畜牧业发展和危害人体健康。近年来,我省个别地方牛、羊感染布鲁氏菌病呈上升趋势,我市也出现人感染布鲁氏菌病病例,加之我市是牛羊肉消费大市,近年活畜调运频繁等因素,致使我市布鲁氏菌病防控面临严峻形势。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检疫、监测预警、扑杀淘汰、移动监管、应急处置等综合防控措施,确保逐步达到净化布鲁氏菌病的目标。
二、注重学习宣传,提高防控能力
各区县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布鲁氏菌病高危从业者个人防护技术规范》和《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高布鲁氏菌病防控意识和监管水平。同时,切实规范样品采集、抗体监测、病原学检测、屠宰检疫、调运检疫等程序,提高实验人员安全防护水品,降低工作环节人员感染风险。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养殖、屠宰、经营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布鲁氏菌病基础知识、个人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要广泛开展布鲁氏菌病防治健康宣传教育,提升布鲁氏菌病在群众中的普及率和知晓率,增强群众对布鲁氏菌病的防治意识,降低布鲁氏菌病在人群中传播的风险。
三、开展疫病监测,逐步净化疫病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市农业局《关于下达2018年汕头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汕市农〔2018〕89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东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粤农函〔2018〕496号)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布鲁氏菌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各区县要根据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分解下达的监测任务,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农业部技术规程、规范,认真做好样品的采集、送检、检测、报送等工作。根据广东省农业厅的要求,我市属布鲁氏菌病非免疫区,对牲畜禁止使用布鲁氏菌病疫苗进行免疫,要通过定期监测,扑杀淘汰阳性牲畜以逐步达到净化布鲁氏菌病的目的。
四、强化检疫监管,严防疫病输入
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种牛羊场、奶牛羊场,近期从外地引入过牛羊的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督查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对跨境调出活牛活羊,要严格按检疫技术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对异地调运牛羊要切实加强流通监管,严禁从免疫区引种,严格限制活畜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流动。跨省调运的种用、乳用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并经检测确保布鲁氏菌病病原阴性。省内跨区域调运牲畜的,应严把产地检疫关,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到达输入地后应引导养殖户进行隔离观察,经检测证实健康合格后再合群饲养,严防输入性疫情。对违规调入、违规免疫、擅自转场、销售或不配合扑杀病原抗体阳性动物的,要追究养殖经营者主体责任,对因此造成疫情扩散或人员感染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五、强化应急处置,妥善处理疫情
各区县要按照农业部、广东省农业厅的规定,以及《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布鲁氏菌病规范应急程序。对检测出布鲁氏菌病阳性的牲畜,除了接种布鲁氏菌病疫苗的,直接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接种布鲁氏菌病疫苗的,要求养殖场停止免疫,限制免疫牛出场,6个月后复检,抗体仍然为阳性者视为阳性畜,直接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发现布鲁氏菌病阳性牲畜的养殖(屠宰)场户,要追根溯源,了解感染来源和暴露危险因素,对相关场户牲畜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并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相关场所和人员的消毒防护工作,对受布鲁氏菌病感染的用具、物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有效切断布鲁氏菌病传播途径。
六、加强协作配合,发挥联动机制
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完善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机制,强化日常监测信息与防控技术的交流合作,确保人畜并重、措施联动、群防群控。凡发现养殖、屠宰行业相关从业人员感染或疑似感染布鲁氏菌病的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对卫生部门通报的人感染或疑似感染布鲁氏菌病的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场户牲畜采取隔离、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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