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2018年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8〕16号)要求,为切实贯彻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我市2018年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畜禽养殖和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规范畜禽屠宰管理
畜禽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检疫要求,是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管理、检查、监督、执法和指导,督促畜禽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负起屠宰生产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和环境卫生安全的主体责任;要督促屠宰企业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有关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完善屠宰场地布局及功能分区,建设必要的屠宰生产设施、设备,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落实日常环境保洁、场地消毒、人员卫生等工作制度,保持屠宰车间及厂区环境整洁、卫生、有序。对屠宰管理、环境卫生条件差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切实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各区县要加大检疫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严禁检疫不合格畜禽进厂(场)屠宰,严防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对检疫不合格畜禽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查验,一旦发现无检疫证明或者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持失效检疫证明的,严格按《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理。要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严厉查处倒卖检疫证明、“隔山开证”和伪造变造转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及畜禽产品来源合法和质量可追溯。
三、加快推进屠宰资格审核清理
各区县要大力推进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加快完善屠宰厂(场)屠宰、环保条件和管理制度,及时上报市审核,确保于2018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定条件、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屠宰企业,要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完成资格清理的,要强化日常监管。牛、羊集中屠宰在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之前,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牛羊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7〕15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各区县要加大力度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设施,实现污水零排放或达标排放;农村散养户要实行畜禽集中圈养,防止畜禽乱跑,并做好粪便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还田利用。
汕头市农业局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