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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农函〔2017〕229号
各区县农业(畜牧兽医)局,金平、濠江区农林水务局:
根据《畜牧法》、《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精神,为落实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广东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方案>的通知》中“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备案,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整改要求,并做好迎接省环保督察准备工作,各区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进一步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备案工作,督促和指导养殖场(小区)依法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及生产条件等向所在地县(区)级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养殖备案资料要求真实、完整、及时。请于8月20日前将《汕头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情况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报表)报市农业局(畜牧科)。
汕头市农业局
2017年8月8日
(电话/传真:88135842,邮箱:stnyjxm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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