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2018-2030年)》的公告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拟编制《汕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报名参加。有关事项如下:
一、编制单位资格要求
1.报价人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
2.报价人须具备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3.报价人须具备测绘资质证书(丙级及以上)。
二、编制要求
(一)本项目控制金额
本项目控制金额上限:人民币30万元;投标报价若超过项目控制金额上限,其报价将视为无效。
(二)编制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
2.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的原则。
3.坚持合理布局、转调结合的原则。
4.坚持总体协调、横向衔接的原则。
(三)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全市辖区内的水域滩涂,包括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
(四)规划要求
依据《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等文件,规划成果要与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域规划,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等技术要求。
规划主要内容要按照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要求,深入开展摸底调查,结合本辖区渔业养殖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按照要求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重点突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水利、环保、交通、港口、旅游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等规划的衔接,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区域布局、功能范围等。
(五)报价要求
1.报价方式为编制单位整体项目包干价。
2.报价中必须包含交通差旅费、海图、陆海各规划图件可用信息汇集采编底图、数据采集、规划方案编制、规划文本编制、规划图件制作及印刷、装订及寄送、专家评审费、税费、管理费等费用。
3.编制单位必须自行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编制单位将不再另行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非本项目要求或本项目合同另有规定的其它内容除外)。
(六)项目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1.合同签订后,成交人即开展相应工作。成交人于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提交成果初稿,此后2个月内完成修改并通过专家评审。
2.本项目的进度安排大致上划分为3个阶段:
①资料收集及调查分析;②成果编制及修改(含征求意见阶段);③成果审定阶段。编制须按本项目的进度要求,并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报价文件中自行拟定本项目的进度安排计划。
3.我局对成交人的进度安排,可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成交人须予以服从。成交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但最终调整内容必须得到我局的认可方能执行。
(七)成果提交要求
规划的主要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编制说明等,其中规划文本和图件为报批材料,编制说明为报批材料附件。规划文本应按照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编写,规划图件包括养殖水域滩涂总体现状图、养殖功能区规划图等,图件应标明各水域滩涂的四至范围、区域功能等。图件比例尺和幅面:一般为1:50000,或根据行政辖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图件比例尺,幅面一般为A3,坐标系与投影等参照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海洋功能规划。
规划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后,成交人应提供给我局200套正式规划书(包含文本、总体分布图、规划图及分品种、分区规划图等)及相关文件的电子版。
(八)成果审核要求
合同生效后,成交人应尽快与我局组织碰头交流会议,成交人按双方确认的《报价文件》内容,提出项目具体方案和细节处理方案,并听取我局意见和要求,详细方案通过后按其内容执行。
成交人提供本项目编制的《汕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征求意见稿)后,我局将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成交人必须根据反馈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汕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评审稿),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汕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评审稿)进行评审,成交人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汕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送审稿),由我局提请汕头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形成终稿。
规划成果要与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等技术要求,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九)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合同定金,成交人按进度履行合同义务后此定金抵作项目合同款;
2.提交成果评审稿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
3.最终成果通过汕头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15日内,我局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总额40%。
办理支付手续时,成交人必须向我局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
(十)成交人考核条件
综合考虑各报价人相应的资格及服务经验,优先选择成交人。
技术(权重40%):包括技术资质和技术力量。技术资质中,纳入国家海洋局公布的《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单位将作为主要优选条件,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价人技术力量,主要比对正高级职称技术力量,请提供相关人员职称证书及近半年社保证明。
商务(权重40%):主要考核报价人是否承担过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陆域土地规划等相关规划;熟悉汕头市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状况及汕头市海洋功能规划、土地规划等情况将作为优选条件,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价格(权重20%)。
(十一)公告时间
2017年 7月7日至2017年7月13日
(十二)报价方式
1.在公告截止时间内(以邮寄出时间为准)提交报价文件,报价格式自拟。
2.提交方式为邮寄或迳送汕头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
邮寄地点:汕头市海滨路国信大厦东门汕头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人:郑东日 联系电话:0754-8856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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