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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7-06-06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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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农〔2017〕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创文强管,实施生态环境提升行动计划,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和推进练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等工作部署,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汕头市2017年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城乡环境质量行动方案》(汕市办〔2017〕14号)的精神,市农业局制定了《汕头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农业局      

2017年5月31日      

 

 

汕头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创文强管,实施生态环境提升行动计划,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和推进练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等工作部署,在全市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执法专项行动,有效打击和整治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汕头市2017年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城乡环境质量行动方案》(汕市办〔2017〕14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畜牧、环保法律法规,加快实施《汕头市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汕府〔2016〕41号)和《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4-2020)》,全面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2017年底前依法全面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推广种养结合生态农业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严格规范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和执法监督,严厉打击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巩固和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成效。同时,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禽集中屠宰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私宰行为,保障群众肉食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和内容

1、细化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各区县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及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重新组织对原来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细化、完善,进一步明确禁养区范围边界坐标,清晰划定范围图,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细化完善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全面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控制限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

3、完善畜禽养殖场养殖备案管理。按照《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业资源条件和现代畜牧业、生态畜牧业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畜牧业规划布局和畜禽养殖管理,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及生产条件等,向所在区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级农牧部门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环保部门。

4、加强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养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的检查监督,督促指导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完善干清粪、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沼气工程、粪便和污水储存场所等污染治理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建立日常粪污处理工作制度和台帐,确保养殖粪污有效处理利用和达标排放。支持大型养殖场采用养殖粪污深度处理工艺设施,提升养殖污染治理水平。督促养殖专业户和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处理、实行粪污回田利用。

5、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以畜禽粪便减量化排放和资源化利用为重点,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加强技术培训和推广,指导养殖场结合实际选用适宜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模式。大力推广畜禽生态健康养殖,引导养殖场采用节水养殖模式,鼓励粪肥还田利用,大力发展“猪-沼-菜(果、林)”等种养结合的循环生态农业模式。

6、加强养殖业日常巡查监督。落实日常巡查监督制度,加强畜禽养殖“三区”监管,严格禁止在禁养区内重新从事畜禽养殖生产。对禁养区内已清理的养殖场,组织回头看,落实专人跟踪监督,防止养殖污染回潮。突出加强对练江流域和韩江流域畜禽养殖污染的日常巡查监督,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生产,发现养殖场(户)立即组织清理取缔。 

7、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汕头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汕府办〔2016〕16号),继续开展整顿养殖业“两违”项目工作,对未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责令停产整治,关停不符合备案条件或逾期未完成备案的项目,依法查处未落实治污设施和手续擅自生产排污违法行为。

8、强化环保监督执法。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以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督监测。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企业日常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养殖场“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养殖粪污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或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9、加强生猪和家禽集中屠宰管理。针对目前我市不少生猪定点屠宰场存在屠宰规模小、位置布局不合理、生产设施滞后、环保设施配套不完善等客观实际,督促屠宰企业加强屠宰、环保设施建设,分类指导推进生猪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突出抓好生猪屠宰检疫和“瘦肉精”监测,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同时,切实加强对金平和龙湖区家禽集中屠宰厂的监督管理,规范家禽屠宰检疫、环境消毒和产品标识管理,建立完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10、强化生猪和家禽集中屠宰监督执法。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加强监督排查,严厉查处非法私屠滥宰,以及屠宰病死畜禽、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市城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中心城区生猪“定点屠宰、集中免疫”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联合执法整治工作,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联合执法机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猪和家禽私宰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20日前)

按照市委市政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制定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各区县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整治和检查执法阶段(2017年5月20日至12月31日)

1、各区县组织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细化、完善,并上报市环保局和市农业局。(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各区县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并上报市农业局和市环保局。( 2017年7月底前完成)

3、各区县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依法全面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2017年底前完成)

4、各区县开展畜禽养殖备案工作,组织对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户)依法进行备案登记。(2017年底前完成)

5、各区县按照市政府《汕头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要求,凡符合整改规范条件的养殖项目,应该在6月30日前完成备案资料收集补齐工作,凡不符合备案条件和验收条件,以及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项目,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未按时限补齐备案资料的项目或新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新《环保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6、各区县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核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组织多部门联合核查和联合执法工作。(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

7、各区县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严厉查处非法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市城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中心城区生猪“定点屠宰、集中免疫”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联合整治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生猪和家禽私宰违法行为。(从现在至2017年底)

8、市农业局联合环保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生猪及禽类集中屠宰工作督导和专项执法检查(5月20日至11月30日)。

(三)总结阶段(2018年1月15日前)

组织对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的成效进行总结,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为更加有效组织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执法专项工作,市农业局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执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农业局局长吴俊钦同志任组长,副局长、畜牧局局长张彦鹏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副局长林金灶、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林卓锦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畜牧科、兽医科、综合执法科、法规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各区县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落实各职能部门的责职分工,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属地责任。各地要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属地镇(街)、村居责任人,加强排查,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和其它环境违法养殖场户以及非法生猪屠宰和畜禽屠宰场所,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各地要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保障各项环境污染整治和专项执法工作有效实施。

(三)加强督查督办。不定期开展对各地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切实推动工作落实。

(四)加强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县要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落实专人,按要求向市农业局报送专项行动情况。

1、6月10 日前,各区县报送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执法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以及专项行动工作联络人名单;

2、6月份起,各区县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整治执法专项行动情况;

3、8月30日前,各区县报送规模化畜禽养殖、生猪及家禽集中屠宰企业核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4、10月30日前,各区县报送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情况小结。

5、2018年1月10日前,各区县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由市农业局汇总上报汕头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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