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农〔201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更好贯彻落实《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粤农〔2016〕222号),以及《汕头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汕府〔2016〕41号),结合中央环保督察有关工作精神,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整改落实存在问题,巩固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成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实施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扎实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按照新《环保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粤农〔2016〕222号)和《汕头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汕府〔2016〕41号),加大力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按照任务分工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主体,抓早抓实抓主动依法有序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规范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认真排查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巩固和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成效。
禁养区划定与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发改、公安、财政、规划、国土、环保、住建、农牧等相关部门协调推进。
二、细化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各地要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进一步对原来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细化完善,明确禁养区范围边界坐标,清晰划定范围图,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农业局备案。2017年4月底前完成。(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
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完善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依法依规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对禁养区内已清理的养殖场,要组织回头看,突出加强对韩江和练江流域畜禽禁养区的日常巡查和执法监督,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生产,发现养殖场(户)立即组织清理取缔,严防重新从事畜禽养殖。各区县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请于2017年6月底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备案。(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管理
各区县要按照《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业资源条件和现代畜牧业、生态畜牧业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畜牧业规划布局和畜禽养殖场养殖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及生产条件等,向所在区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级农牧部门要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环保部门。(区县农牧部门负责)
五、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实施雨污分流、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污染物达标排放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条件。凡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不得开工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落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措施。2016年底前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区县环保部门负责)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将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实际情况,定期向所在县级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县级环保部门定期将情况抄送同级农牧部门。(区县环保部门负责)
六、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
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为重点,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加强技术培训和推广,指导养殖场结合实际选用适宜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模式。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引导养殖场采用节水养殖模式,鼓励粪肥还田利用,大力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推进种养循环发展,促进畜牧业生产全过程绿色节能。(区县农牧部门负责)
七、加快培育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新主体、新业态
探索发展畜牧业环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养殖密集区开展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检查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督性监测。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企业日常环保执法力度,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或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区县环保部门负责)
九、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充分利用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资金、世界银行贷款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等,优先扶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建设,支持养殖场配套建设标准化养殖、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等设施设备。要积极引导扶持有机肥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区县农牧部门、环保部门负责)
各地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扶持力度,并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费用予以保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加强信息上报工作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每月要汇报一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请你们从今年5月开始,于下月5日前将上一月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汕头市农业局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7日
(联系人:李大略,联系电话、传真:88135842)
汕市农〔2017〕70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