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5号)要求,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确保我市生猪产能总体稳定,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汕头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理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理由,并通过来信、E-mail或传真等方式反馈。以单位名义提出修改意见的,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修改意见的,须签署本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意见征集时间: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2日
联系人:蔡先生
联系电话:0754-88135842
传真电话:0754-88135842
E-mail地址:stnnxmk@126.com
通讯地址:汕头市珠池路振海大厦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与饲料科
邮政编码:515041
附件:汕头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日
附件:
汕头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5号)要求,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确保我市生猪产能总体稳定,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
自2022年6月《汕头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我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稳步推进,已创建了5家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以及2家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能繁母猪存栏量持续稳定在合理区间,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底线,生猪存出栏保持稳步合理增长,完成省级下达的指标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猪肉消费供求关系新变化、新情况的出现,原调控方案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根据全省生猪产能调控统一部署,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总体要求
以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百千万工程”重点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强化生猪养殖重点区域及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调控力度,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生猪存出栏量合理区间,确保规模猪场(户)数量任务,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不低于2.15万头,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不低于19个,生猪存栏量不低于25万头,生猪出栏量不低于54万头,完成省下达的生猪产能调控目标任务。
三、具体措施
(一)科学设定并分解下达生猪产能调控目标任务
按照《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的要求,以及落实《汕头市提振乡村产业 助力产业强市行动方案(2022-2026年)》《汕头市提振畜牧业发展工作方案(2022-2026年)》精神,结合省生猪产能调控下达能繁母猪保有量指标、近两年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生猪存出栏量及发展实际,设定我市生猪产能调控目标任务,现将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指标、生猪最低存出栏量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区县(见附件1,2)。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将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变动情况列为我市生猪产能调控指标,并根据全省调控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于2.15万头。
情形一:全市能繁母猪总存栏量不低于2.15万头,且全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未超过保有量的105%时,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
情形二:全市能繁母猪总存栏量不低于2.15万头,且全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超过保有量的105%时,配合省启动相应调控措施,引导和督促市内生猪养殖场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能繁母猪饲养量,但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不得低于2.15万头。
2.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小于2.15万头。
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引导和督促市内生猪养殖场采取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等措施增加产能。当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时,市、区两级可采取财政、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市农业农村局向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区县发预警函,督促落实支持政策,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的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监测的数据测算得出。
四、稳定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对全市年出栏500头及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全数备案,并加强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有关区县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或关闭规模猪场。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鼓励、支持其他市场主体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户),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将设计年出栏10000头及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建立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将设计年出栏5000头至9999头或设计存栏能繁母猪300头及以上的规模猪场建立为“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每月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同时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相关镇街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生猪养殖场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五、支持政策
(一)维护养殖生产稳定。各区县要加强政策服务,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超范围将现有规模猪场划入禁养区,不得违法拆除养殖场。确需拆除的,要优化养殖用地选址,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要严格监督管理,落实养殖用地有关规定。省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或关停的,应规划新增或改扩建同等产能的调控基地,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
(二)强化资金保障。鼓励各区(县)以直接补贴、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省级、市级涉农资金等用于支持畜牧业转型升级,用于高标准养殖设施及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对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在信贷投放、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重点倾斜。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稳定市场预期,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大力推广“真猪贷”等生猪活体抵押贷款,鼓励开展养殖圈舍、土地经营权、大型养殖机械抵质押融资业务创新,发挥“生猪保险+期货”、生猪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风险保障功能。加强农业基金对生猪养殖场的投资,积极辅导生猪产业经营主体上市融资、发债融资。深入推进实施生猪养殖保险,实现养殖场愿保尽保,简化赔付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要及时足额理赔。
(三)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区县围绕畜牧业“四个转型”,以工厂化、园区化、产业化、生态化为发展方向,积极推进生猪养殖场升级改造,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绿色养殖。持续开展标准化养殖场和现代化美丽牧场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动屠宰产业提质增效,引导和支持大中型屠宰企业完善冷链设施,增强屠宰收储周转能力。支持培育生猪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配套发展的全产业链项目。强化畜牧业宣传推介和促销工作,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优质优价”,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导考核。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生猪产能调控措施,确保完成能繁母猪存栏量、生猪存出栏量、规模猪场保有量等任务指标。市农业农村局将能繁母猪存栏量、规模猪场保有量、生猪存出栏量等指标列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和“百千万工程”重点任务考核。
(二)保持政策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保持现行有效的用地、环保、金融、交通运输等生猪产业长效性支持政策不变,防止政策“急转弯、翻烧饼”,越是在生猪养猪场户困难的时候,越要保持扶持政策的稳定性,千方百计帮助养殖场户克服困难、渡过难关,避免养猪场户过度淘汰母猪,损害生猪基础产能。
(三)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及时转发省生猪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信息。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应积极配合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四)做好技术指导。各区县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科学引导养殖场合理安排生产,有序出栏。要组织做好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养殖场合理调整猪群结构,及时淘汰低产母猪,顺势出栏肥猪,优化生猪产能。要继续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推进科学健康养殖,加强成本控制和效益管理,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节本提质增效。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2年6月22日印发的《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汕市农农〔2022〕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能繁母猪、生猪存栏、规模猪场保有量及生猪出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