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汕头市农业科学技术基础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汕头市中山路146号(一、八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捌万伍仟玖佰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突出科研成果转化,服务汕头农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水稻、花生、花卉等植物新品种及其栽培技术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的服务工作,做好农业科学教育普及的事务性、辅助性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本单位设立支部委员会,负责开展管理支部党务工作。本单位党支部隶属中共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委员会,在中共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委员会的全面领导下,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扣本单位职能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能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配合单位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统筹推进党建和业务双融双促,确保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到位、实际效果落实到位。
(一)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二)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履行抓党建、意识形态、保密等工作职责,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中共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委员会报告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审核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讨论研究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为本单位正常运行提供相应业务指导与保障;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工作人员管理;
(四)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八)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领导班子会议决策议事规则:
(一)领导班子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由主任或主持单位业务工作的班子成员决定召开;
(二)领导班子会议探讨本单位“三重一大”等工作事项,形成工作方案,提交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党委会议讨论表决。
(三)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组织聘任,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置岗位总量15个,其中管理岗位4个,分别为七级1个、八级2个、九级1个;专业技术岗位11个,分别为五级1个、七级1个、八级1个、九级2个、十级1个、十一级3个、十二级2个。政府购买服务人员15名。
议事规则:凡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经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党委会议决策。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为农民、农户和农业经济组织,其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享有接受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所提供的各类技术支持和公益服务的权利;
(二)享有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应当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合法合规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积极配合本单位开展工作及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三)向本单位或举办单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供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以公益性服务为原则,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严格执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开展农业科研成果、优质农副产品示范推广工作,树立生产优质农产品意识,带动周边区域农业生产发展,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二)开展水稻、花生、花卉等植物新品种、栽培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工作,协助推动农业产业优质发展;
(三)开展科技成员下乡服务“三农”工作,做好农业技术服务指导工作。
(四)开展农业科普教育的事务性、辅助性服务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按照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采取由主管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对财政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为: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shantou.gov.cn/nyj/)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16日经汕头市农业科学技术基础服务中心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汕头市农业科学技术基础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