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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章程
(修订案)
  • 2024-05-29 16:52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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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汕头市学生农业科技教育实践基地、汕头农业科学园)

  条  本单位住所是汕头市中山路146号(除三、四楼,九楼机房部分外)

  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陆佰零捌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科技兴农,科普育人,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植物育种及栽培技术研究、示范与推广工作,主攻水稻、花生、花卉优良新品种选育和标准化栽培技术研究、表证与示范,以及对引进先进农业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示范与推广工作;负责农业科学教育普及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本单位设立中共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本单位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汕头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党委,党建活动经费由财政负责保障,在市委的全面领导下,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扣本单位职能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能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所党委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也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委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所党委的决议。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所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农科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统筹推进党建和业务双融双促,确保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到位、实际效果落实到位。

  (一)党委会是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和领导机构,由全体党委委员参加,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与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相关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三重一大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重大问题,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党委委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会议在研究某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事项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

  (二)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抓党建、意识形态、保密等工作职责,督促党委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委会自身建设,向党委会、党员大会和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党委报告工作。党委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党委会由书记召开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传。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

  (二)指导本单位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十六条  举办单位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对本单位义务:

  (一)指导审核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及修订案,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支持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能;

  (三)对本单位业务运行、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绩效目标、信息公开等工作的开展提供业务指导;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所党委会

  第十八条  所党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所党委会议决策议事规则:

  (一)所党委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由所党委书记或主持所党委工作的党委委员决定召开;

  (二)所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

  (三)所党委会议由所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和主持,所党委委员参加;

  (四)10000元(含)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支出项目由所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十九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所长,由上级组织聘任,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二十一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市学生农业科技教育实践基地、汕头农业科学园)内设6个正科级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日常行政、文秘、统计、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及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纪检和党群等工作。

  (二)科技管理科

  负责科研立项、申报成果鉴定以及收集、整理科研技术信息资料等工作。

  (三)财务管理科

  负责本所财务管理以及对属下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负责本所和属下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粮油育种推广研究室

  承担水稻、花生等粮油作物的选育种、试验、表证、示范和栽培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

  (五)花卉育种推广研究室

  承担花卉等植物的引种、选育、试验、表证、示范和栽培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

  (六)科普教育基地管理科

  负责农业科学教育普及工作;承担市学生农业科技教育实践基地、汕头农业科学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议事规则: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提交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二十二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为农民、农户和农业经济组织,其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享有接受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所提供的各类技术支持和公益服务的权利;

  (二)享有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应当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合法合规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积极配合本单位开展工作及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三)向本单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供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二十五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办法以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服务乡村振兴为目标导向,突出公益性职能定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严格执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

  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做好水稻新品种、花生新品种的引进、选育研究、试验和示范推广工作做好花生品种的提纯复壮工作做好水稻、花生新品种(组合)栽培技术规程和农业标准研究工作开展杂交稻新组合高产制种技术研究工作

  (二)开展花卉等植物的引种、选育、试验、表证、示范和栽培技术、组培扩繁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完善国家、省蝴蝶兰栽培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做好花卉等植物栽培技术规程和相关标准研究工作;

  (三)做好水稻、花生、花卉等植物新品种及其栽培技术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服务工作

  (四)开展科普进校园”“科技下乡农业科学教育普及工作,做好市学生农业科技教育实践基地、汕头农业科学园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园区农业科技示范、现代农业科普教育和休闲观光等功能作用

  (五)做好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结题验收工作、做好科研成果鉴定、农业技术审定等申报工作;

  (六)组织科研人员下乡服务三农工作,促进科研成果推广转化;

  (七)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活动,做好农业技术服务指导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二十七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的资产管理为在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开展的管理活动。本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内控制度。

  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采取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对财政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其中决算、绩效、预算等管理按程序报主管单位审核。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为: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所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shantou.gov.cn/nyj/)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三十五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三十六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十七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三十八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三十九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四十一  本章程于2024517日经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四十二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四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共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委员会。

  四十四  本章程自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附件:汕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章程(修订案)-2406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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