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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2024-01-02 16:35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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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汕头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我局牵头起草了《汕头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的形式于2024年1月11日前反馈至我局。

  电子邮箱:stjgk66@126.com

  通讯地址:汕头市珠池路振海大厦708室(汕头市农业

  农村局农村改革与经济管理科)

  邮编:515041

  附件:汕头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日

  (联系人:黄同志,联系电话:88135839)

  附件

  汕头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汕头市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原则上应是区(县)级示范社。

  第五条  农民合作社未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得申报市级示范社,在册市级示范社取消资格:

  (一)农民合作社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换证过渡期间,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二)农民合作社每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从名录上移出1年以上的。

  (三)未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或有关问题整改完成2年以上;未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或从名单上移出1年以上的。

  (四)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在符合以下标准的申报农民合作社中择优确定:

  (一)运营管理规范

  1.依章程运作。农民合作社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

  2.运营基础扎实。农民合作社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实际运作时间1年以上。

  3.管理民主高效。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员齐全且符合兼任规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使用规范化的财务软件。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财务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相关部门。(报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

  (二)服务成效明显

  1.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合作社为70%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

  2.带动辐射面较广。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15人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50%以上。

  3.服务内容丰富。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环节较多,服务链条较长。

  4.带动增收能力强。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6%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三)市场竞争力强

  1.成员积极出资。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6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70万以上。

  2.经营能力强。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6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100万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2年经营收入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四)优先考虑标准

  1.品牌意识较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实现质量安全追溯;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2.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市级及以上机关肯定或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3.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10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或收入50万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者。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与农机无关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类型合作社不强制要求。

  第七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评定市级示范社和接受监测适用以下标准:

  (一)制作明确的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财务管理、奖惩办法等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公开透明。

  (二)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三)农民用水户达到3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200亩以上。

  (四)其他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向下列农民合作社倾斜,标准可适当放宽:

  (一)欠发达地区带贫益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生态扶贫合作社。

  (二)在一定时期内需扶持发展的新业态农民合作社。

  第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2个或多个农民合作社视为同一个主体,在一个申报期间内不得同时申报:

  (一)登记经营范围或实质主营业务相同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骨干相同,其他登记成员超过50%相同。

  (三)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

  第三章  评 定

  第十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一般采取自主申报、区(县)级推荐、市级审查、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社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农民合作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向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其他材料。

  (二)区(县)级推荐。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务、自然资源、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场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以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市级审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

  (四)媒体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将候选名单在市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由所属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发文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社依法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确认申请书及法定登记机关更名批复、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核实后以本部门文件形式重新确认其市级示范社称号。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四条  建立日常监督与定期监测评价相结合的市级示范社的动态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  日常监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农业农村局或其他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存在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的名单。

  (二)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认为市级示范社涉嫌存在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核查,根据审议结果,以市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的名单。   

  第十六条  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2年一次的定期监测,具体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程序。

  连续2次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已取得省级以上示范社资格的可不列入市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监测不合格、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名单,以市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

  第十七条  被监测的市级示范社应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标准。对本办法颁布前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接受监测的可适当放宽标准,但不得低于其评定时适用的标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支持农民合作社专项政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倾斜市级示范社。制定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要确保市级示范社与市农业龙头企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具有平等的参与、受惠机会。

  鼓励各区(县)结合现代产业园、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涉农资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对市级示范社支持保障力度,切实发挥市级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九条  在申报市级示范社或被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舞弊或以行贿、威胁等方式阻挠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或本次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可根据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七条的补充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汕头市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汕头市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汕市农〔2011〕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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