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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2023-12-20 18:01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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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精神,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高质量推进第二轮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我局会同市相关单位修订形成《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的形式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我局。

  电子邮箱:stsfzghk@126.com

  通讯地址:汕头市珠池路振海大厦703室(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科)

  邮编:515041

  附件: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0日     

  (联系人:陈同志、李同志,电话:0754-88135830)

  附件

  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汕市办知〔2019〕94号)和《中共汕头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汕头市提振乡村产业助力产业强市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汕乡振组〔2022〕7号)要求,参照《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根据《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认定及考核管理方案》精神,由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简称“产业园”或“市级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指汕头市财政局按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且纳入市级涉农资金项目库)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下达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市级财政资金。产业园实施主体自筹资金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本规定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市级产业园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

  本规定所称实施主体是指市级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经济实体等。牵头实施主体1家,原则上是农业龙头企业、或是在行业有较大影响力的头部企业(注册运行2年以上,两年内无行政处罚)。其他实施主体若干家,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含调整资金使用方案时新调整进来的实施主体)须具备相关产业资格条件、不是“三无”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申报或新增时不存在被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或限制消费等情况

  第二章  目标与定位

  第三条 建设目标。在第一轮产业园基本实现“一县一园一平台”基础上,以调结构、扩规模、抓龙头、创品牌、全链条、增效益为主攻方向,推动种养循环及适度规模化、加工集群化、科技集成化、营销品牌化、产业数字化,扶持和培育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提档升级,建成一批高标准原料生产基地,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培育一批地方特色品牌,将产业园打造成为品牌突出、业态合理、效益显著、生态良好的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先行区,县域富民兴村产业平台,产业园主导产业中的二三产业产值占其综合产值50%以上;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产业园各实施主体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数增加20%以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所提升;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营、多方投入、共享发展的建设格局。

  第四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功能定位包括但不限于:

  (一)突出高质量发展示范。坚持质量兴农,引领农业绿色发展,农业从增产导向转为提质导向。加快现代技术与设施装备集成,聚集市场、资本、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推进农科教、产学研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和装备,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二)突出农村创业创新孵化。通过土地租赁、入股、托管等方式加快土地流转(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下同),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村承包地流转率。大力培育各类农业服务组织,搭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鼓励大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供销社等经营主体在园创业创新,鼓励农民工、退役军人和大学毕业生返乡入园创业创新,将产业园打造成为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区。

  (三)突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发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注重农产品品牌培育和打造,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挖掘农业生态价值、旅游休闲价值、文化价值,延伸产业链,构建生产、加工、物流、销售、旅游、品牌、科技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章  资金审批与使用

  第五条 按照每个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补助1000万元(或不等)的标准,市财政在产业园第一个建设年度安排50%资金额度予以扶持。责任主体应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的第13个月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于自评结果涉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投入率、拨付率低于目标要求的(结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由市财政相应扣减该产业园第二个建设年度资金下达额度。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给产业园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由实施主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在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各有关实施主体研究、对照市印发的工作方案、建设指引、绩效评价办法等,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提出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同一产业园内实施主体及其关联实施主体所分配的市级财政资金额占比不超过50%;不得选择已参与2个以上(不含2个)在建产业园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把关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必须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实施过程中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建设条件或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由责任主体根据建设目标和绩效目标自行调整,并按程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抄送市财政局。资金使用方案在建设期间调整不得超过两次(因审计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除外)。调整后,原则上投资总额和撬动企业投入总额不能减少、牵头实施主体不能变更、实施主体数量不能增加。

  属于以下重大调整情形的,责任主体应进行综合评估、提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经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主体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抄送市财政局。

  (一)调整牵头实施主体的;

  (二)调整原申报方案确定的实施主体,涉及2家以上(不含2家)的;

  (三)产业园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调整幅度大于20%以上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资金使用方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责任主体审批、加盖公章的公函,附修改后的资金使用方案;

  (二)具体变更项目、资金情况(前后对照),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

  (三)变更实施主体情况(企业登记注册、产业经营情况、基本情况简介等);

  (四)专家论证会论证意见。

  第九条 实施主体按照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方案,依法依规使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应按程序组织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的招标和采购工作。

  允许用于支持农业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冷链物流设施、土地流转、产业融合、科技研发等方面。

  (一)农业生产及生态设施,主要指农业生产大棚、畜禽养殖栏舍(含楼房栏舍)、渔业生产设施和田头简易加工、包装、冷库、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产业园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畜禽粪污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补助。

  (二)土地流转费用,主要指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一次性补贴3周年以内)。

  (三)产业融合,主要指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用房、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库、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

  (四)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等产业发展公用平台方面补助。

  (五)农业品牌,主要指产业园主导产业密切相关的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地方区域公用品牌等补助。

  (六)贷款贴息,主要指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资产业园固定资产建设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利息的补助。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在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利率或LPR计算),贷款贴息补助时间最多不超过3周年。所获得贷款应用于产业园项目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用于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数字农业、土地流转、支持联农带农等方面。其中,以财政投入折算村集体资产、入股产业化项目并参与分红(简称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安排的财政资金,占市级补助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与撬动企业投入比例达到1:1.5以上,公益性信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以折股量化方式投入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列入引导放大作用计算范围。

  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牌坊门楼、亭台楼阁、停车场、路灯、市政道路,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含农资、非农产品的生产原料等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规划编制、可研报告、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管理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等)。

  第十条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和各实施主体必须建立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账或项目辅助明细账。

  各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自筹资金也须取得合规票据。涉产业园项目资金,不得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出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原则上12个月内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投入率不得低于80%、区(县)财政拨付实施主体不得低于已投资部分的80%,22个月内应当使用完毕(质保金除外)。各实施主体每月底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报牵头实施主体,牵头实施主体负责汇总,并于下一个月开始的2个工作日内向责任主体等报告,责任主体应落实专人、每月5日前以产业园进度统计表等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实地核查。项目实施完毕后3个月内,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和区(县)级总体绩效评价,并将验收和总体绩效评价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依照绩效目标在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所管辖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责任主体自主验收通过的产业园组织开展市级验收和市级绩效评价,按要求配合做好市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产业园建设进度快、成效好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优先安排市级及以上财政支农项目资金以及涉农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责任主体取消其实施主体资格,并对外发布通报,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一)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中非法获益,其他严重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虚列投资完成额情况严重的;

  (三)项目建成未投产运营且运营主体主动灭失(如注销工商登记等),或未满足投资回收就将财政资金形成的实物资产变卖套现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被责令取消资格的实施主体,同时取消该实施主体及其关联企业3年内申报市级及以上财政支农项目以及涉农资金项目资格,区(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认真把好关。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主体应责令其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并督促其以自有资金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产业园建设工作成效列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财政资金使用进度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产业园和涉农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  日止,适用于按照《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我市2023年起公布创建的市级产业园。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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