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汕头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春泽庄振海大楼509室。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乡村振兴决策及部署,为乡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公益性技术支持,服务汕头市乡村振兴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乡村振兴的决策及部署;
(二)负责开展农村现状调查,分析研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我市“三农”发展政策 建议;
(三)负责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评估调研,协助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指导全市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牵头开展农业农村重大改革问题的研究,参与乡村振兴改革发展有关试点、示范工作;
(五)牵头开展乡村振兴社会交流合作,组织实施乡村振兴相关培训工作;
(六)协助制订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七)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汕头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党支部,通过定期召开汕头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有关事项。支部设书记1名,党务工作机构为支部办公室。党建经费由财政拨付并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通过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宣传和组织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通过召开支委会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三)坚持加强党的建设,使党组织体系健全、设置合理、制度完善、机制灵活,保证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到位,实际效果落实到位。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为本单位正常运行提供相应保障;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支部委员会提交的意见并作出决定;
(三)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五)工作人员管理;
(六)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七)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八)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的规则为:
(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召开;
(二)行政办公会议由行政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全体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如有工作需要可扩大到中层干部;
(三)行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行政负责人确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提前通知班子成员和有关参加会议的人员;
(四)召开行政办公会议时应完整准确地做好相关的会议记录,所有参会者均需签名。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中心主任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负责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事业编制13名,设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管理岗位7个,分别为七级1个、八级2个、九级4个;专业技术岗位6个,分别为七级1个、九级1个、十级1个、十一级1个、十二级2个。
议事规则: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先报汕头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意见,再提交汕头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行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接受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所提供的各类技术支持和公益服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服务对象应当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合法合规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积极配合本单位开展工作及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三)向本单位或举办单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供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以公益性服务为原则,开展农村现状调查、乡村建设评估调研,提出“三农”发展政策建议。开展乡村振兴相关示范、推广工作,提供乡村振兴有关服务指导、咨询和培训,指导乡村产业、乡村建设等相关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开展农村现状调查,分析研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我市“三农”发展政策建议;
(二)开展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评估调研,协助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指导全市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开展乡村振兴孵化示范基地及综合示范站建设工作,负责科研、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等项目实施、示范和推广;
(四)牵头开展农业农村重大改革问题的研究,参与乡村振兴改革发展有关试点、示范工作;
(四)配合开展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督查工作;
(五)牵头开展乡村振兴社会交流合作,组织实施乡村振兴相关培训工作;
(六)协助制订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配合乡村建设等规划编制;协助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工作;
(七)承担乡村振兴有关服务指导、综合性咨询辅导等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采取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为: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shantou.gov.cn/nyj/)发布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10日经汕头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汕头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行政办公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