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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局林业局财务管理办法
  • 2014-03-06 08:46
  • 来源:汕头市农业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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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统筹安排经费支出,增收节支,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全市农林业生产,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的标准,按市财政局《汕头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管理办法》(汕市财文[2005] 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开支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二)上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出差到市外地区可报销住宿地至车站、码头、机场往返两程出租小汽车费。出差外地及汕头市区内办事,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小汽车,因特殊情况确需乘坐的,须说明原因、时间及注明起始地点,报局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住宿费须凭宾馆、招待所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实报销。特殊情况,确需超过标准的,须说明原因,按审批权限报分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方准报销。

(二)参加会议、培训班的住宿费,按会议安排标准实报,已由召开会议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三)乘坐火车,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四)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省内出差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上表列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因公务紧急或出差路途较远确需乘坐飞机的,出差前应填写《乘坐飞机审批表》,报局长审批,方可乘坐飞机,否则按火车硬卧(或大巴)票价核实报销。

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开支办法。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市外地区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40元,市区出差原则上不实行补助,但因工作需要在潮阳、潮南、南澳出差过夜的,按每人每天20元补助伙食费。

(二)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连续乘坐火车、汽车超过12小时的出差人员,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由局派遣到基层单位参加各种工作队、挂职、实习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的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休息日不作补助。

第五条 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的开支办法。

(一)尽量精简各类会议,严格控制外出参观考察。各科室站召开的各类业务会议(含业务培训),应本着“少开会、开短会、开小会”的原则,尽量精简各类会议、培训。

(二)会议(含业务培训)经费标准:会议代表伙食费每人每天100元(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100元(会议所在地人员不安排住宿),会议工作人员人数按会议代表的10%核定。

(三)会议(含业务培训)经费,主办科室站应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标准编报会议预算表,交局财务科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会议费用的报销,须凭宾馆、招待所正式发票,在审批限额内按实报销。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

(一)陪餐(宴请)标准:

陪餐每批(次)原则上只安排一次陪餐。

(二)工作餐(平餐)标准:

(三)接待客人应事先报办公室,并由办公室按照接待标准统一安排,对口业务科室站派人参加。超过标准的接待,事先必须按审批权限报局分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同意。接待工作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计划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先由各业务科室站拟出计划初案,交财务科征求局各有关分管领导意见后审编,并会同计划综合科拟出综合方案,报局长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方可上报和下达。

(二)局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各业务科室站根据业务需要填写《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送财务科初审,并由财务科集中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或局务会议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预算外资金收支,贯彻“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财政回拨资金由局统一管理,支出使用按照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条 机关办公设备、用品管理。

(一)各科室站的办公设备、用品及零配件等购置、维修,先由各业务科室站根据业务需要填写《物资、设备购置、维修计划审批表》,送办公室审核后按审批权限集中报局分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局务会议批准。经批准同意后,才能购买、维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由办公室集中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其他物品的购买或落实维修统一由办公室办理,并登记造册,各科室站签领使用。

(二)各科室站需订阅的报纸、杂志,由各科室站报办公室统筹安排订购;其他学习资料要从严控制,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订购。

第九条 值班补助。

防火、“三防”值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每班次每人补助10元。

第十条 小车费用及司机出差补助开支管理。

(一)局机关公务小车的维修:小车如需检修、购买零配件和车上用品的,应由小车司机事先做好计划,填写《小车维修预算审批表》,小车队长提出初审意见,送办公室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局分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经批准同意后,才能进行检修或购买,并由小车司机验收。报销时由小车司机凭《小车维修预算审批表》、维修(购买)清单、正式发票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二)小车司机的出差补助标准:在市内接送工作人员上下班,每天补助误餐费3元;到市外出差的,按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行车超过200公里的,按每公里0.02元发给行车安全补助。司机的出车补助由小车司机填写,小车队长、办公室审核后,按审批程序报批。

(三)小车清洗,原则上应由司机自行清洗,特殊情况需到汽车场清洗的,月清洗费不得超过80元。

第十一条 因公借款管理。

凡因公务需要借款在2000元以下的,由财务科负责人审批;2000-10000元以下,经财务科长提出意见后,报局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经局分管财务副局长同意后,送局长审批。借款要及时返纳,应在事情办完后或出差回机关一周内办理返纳手续。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审批程序:先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送财务科副科长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审批。

(二)审批权限:500元(含500元)以内的,由财务科科长批准;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由财务科长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局分管财务副局长批准;2000元以上,由财务科长审核,送局分管财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或局务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报销必须凭正式发票、审批手续完备;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有权拒付手续不完备的各项开支,追收没有及时返纳的因公借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汕头市农业局林业局财务管理规定》(汕市农[2004]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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