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基层一线农业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深入农村一线,引进培养一批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乡土人才,为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现代提供人才支撑,让乡土人才“奋斗有舞台、发展有空间、事业能出彩”。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17〕16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汕组通〔2018〕47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和实施主体
乡土人才的申报对象为已在汕头市工作或与汕头市用人单位达成工作意向协议,符合我市乡土人才申报条件的人才。
汕头市农业局负责乡土人才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乡土人才的定义,并将乡土人才分为引进的乡土人才和本土培养的乡土人才。
(二)明确乡土人才的申报条件、程序和报送材料。乡土人才的申报分农林水利科技专家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两大类,其中农林水利科技专家的申报条件分本土和引进有所不同。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相关材料,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择优将申报人选推荐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汇总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情况,经评审、公示后确定入选名单。
(三)明确乡土人才的职责及义务。明确规定入选乡土人才应承担的职责及义务。
(四)明确乡土人才的管理。对乡土人才实施动态管理,管理期为2年,入选者填写承诺书,承诺自入选后继续全职在汕头市工作2年以上(含2年)。入选者由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农业局,考核结果合格人员由市农业局拨付补助资金。
四、该办法自2018年12月2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20日止,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