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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建造政策问答
  • 2017-03-07 10:45
  • 来源: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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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渔民减船转产有什么政策,如何办理手续?
  根据《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粤海渔〔2016〕88号文、《汕头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汕海渔〔2016〕86号文有关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至2019年,优先淘汰报废老旧渔船、木质渔船、中小型渔船以及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一)自愿申请减船人须为渔船所有人,并签订渔船退出捕捞业协议;
  (二)申请淘汰渔船须真实存在、证件齐全、船证相符(经省“船证不符”整治渔船,证书视为相符);
  (三)渔船拆解或改作人工鱼礁后,由渔业主管部门为渔民或企业开具《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注销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四)各区县根据《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渔船报废拆解工作规程》实施;
  (五)南沙骨干渔船和享受过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的渔船均不纳入减船转产赎买范围。
  减船补助标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5000元/千瓦的标准对减船转产的渔业企业或渔民给予补助。同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先减多补,后减少补”的原则,在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予配套。其中,2015.2016年配套补助3000元/千瓦,2017年配套补助2000元/千瓦,2018.2019年配套补助1000元/千瓦。
  办理手续:1.渔船所有人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船转产渔船报废拆解申请。2.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3.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4.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渔民减船转产任务指标。5.确认并公示。6.渔船按照渔船报废拆解工作规程拆解渔船。7.渔船所有人办理领取补助资金手续。

  二、更新建造渔船有什么扶持政策?
  根据《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粤海渔〔2016〕88号文、《汕头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汕海渔〔2016〕86号文有关规定对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符合国家和省捕捞渔船“双控”政策,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的渔船(开工建造日期以《开工令》记载时间为准)至2019年可申请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
  申请补助的有关规定:
  补助建造渔船的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木质、水泥质等材质渔船不纳入补助范围。
  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建造完工后发生买卖,所有人变更的渔船不纳入补助范围。
  更新改造渔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新建渔船的主机总功率不得超出所淘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不支持更新建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渔船。
  优先补助采用国家或我省公布的标准化船型更新改造的渔船。2018年1月1日以后,不采用国家或广东省公布的标准化船型更新改造渔船的,无补助。
  2015—2019年,纳入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范围并领取补助资金的渔船一般不允许再次进行更新改造,如因特殊原因须更新改造的,无补助。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标准
  1.钢质渔船分为十四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5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0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1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2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25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4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6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75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9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90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11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120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160万元。
  (11)40米≤船长<4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250万元。
  (12)45米≤船长<50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300万元。
  (13)50米≤船长<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350万元。
  (14)船长在55米以上(含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400万元。
  2.玻璃钢渔船分为十一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8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5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2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4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50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8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12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每艘补助15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每艘补助20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每艘补助280万元。
  (11)船长在40米以上(含40米),每艘补助320万元。
  新建船长30米以上(含30米)渔船按照30%给予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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