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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办法》的解读
  • 2017-02-09 10:47
  • 来源: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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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我市渔业产业化发展,切实落实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定和监测工作,汕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了《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办法》(以下简称《监测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监测办法》的背景
  为扶持、壮大一批渔业龙头企业,推进我市渔业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尽快开展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审工作及监测工作,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定办法的通知》(汕府〔2016〕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我局参照《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定管理办法》(汕府〔2004〕15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的监测评价具体程序和办法”,制定了《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办法》,为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的监测评价和规范管理提供依据。
  二、制订《监测办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办法》参照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制定,主要有以下文件:
  1.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定办法》的通知(汕府〔2016〕67号)
  2.印发《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4〕15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的监测评价具体程序和办法”
  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粤发〔2015〕5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5〕80号)
  三、《监测办法》要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鼓励我市以水产品养殖、捕捞、加工或者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渔户相联系,带动渔户进入市场,使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渔业企业积极申报汕头市渔业龙头企业,并实行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填报《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监测表》,每三年进行一次的监测评价。推荐符合条件的汕头市渔业龙头企业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各种扶持优惠政策,把我市渔业经济做强做大。
  四、市级龙头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监测
  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自市政府授予称号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在监测年份的2月底前,填报《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监测表》,报送所属区(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所辖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报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级渔业龙头企业每三年接受一次监测评价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底前,企业将反映企业实际情况的监测材料,报企业所在区(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材料包括:《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情况统计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区(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渔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在进行监测年份的3月份,各区(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市级渔业龙头企业所报监测材料进行核查、初审,于4月10日前报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专家评价。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复审后,提交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审专家组对企业进行监测评价。
  (四)提出监测情况报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综合审核后,确认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资格。
  (五)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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