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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定办法》的解读
  • 2017-02-09 10:46
  • 来源: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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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扶持、壮大一批渔业龙头企业,推进我市渔业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定办法》(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渔业龙头企业是发展渔业产业化的关键,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户经营的重任,是推进渔业和渔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力量,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村稳定。
  自2004年市政府印发实施《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定管理办法》已过期失效,重新制订《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定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
  《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定管理办法》参照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制定,主要有以下文件:1.印发《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4〕152号);2.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3.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3〕13号);4.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5.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汕府会函〔2004〕2305号);6.关于印发《要求扶持渔业龙头企业的议案(第17号)办理情况的决议》的通知(汕市常〔2004〕19号);7.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粤发〔2015〕5号);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5〕80号)。
  三、《办法》要解决的问题
  鼓励我市以水产品养殖、捕捞、加工或者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渔户相联系,带动渔户进入市场,使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渔业企业积极申报汕头市渔业龙头企业。并根据汕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另行制定的《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办法》,进行每年一次监测,每三年接受一次监测评价。推荐符合条件的汕头市渔业龙头企业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各种扶持优惠政策,把我市渔业经济做强做大。
  四、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属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水产品的年产值或者年销售额连续3年占企业年总产值或者年销售额的6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属水产加工流通企业的,资产总值3000万元以上,近3年的水产品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年税利500万元以上;
  2.属水产养殖企业的,养殖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集约化养殖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工厂化养殖8000立方米水体以上,资产总值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3.属水产品专业贸易市场的,水产品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年税利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的总资产收益率高于或者接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没有欠税、欠薪、欠社会保险费、欠折旧以及亏损等情形。
  (五)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相似级别以上,尚未评定银行信用的,应当没有逃废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的情形。
  (六)企业通过合法、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的渔户(包括养殖户、捕捞渔船)数量一般应当达到200户以上或者50艘以上,且每户每年因此获取纯收入1000元以上;或者,企业每年在本市采购货物的金额占其所采购货物金额总数的70%以上。
  (七)企业产品的质量、科技含量居同行业较高水平,具有较好的品牌效应和市场竞争力。
  五、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在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企业所在地区(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登记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审计报告;
  (三)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情况证明;
  (四)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情况证明;
  (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它书面证明材料。
  六、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定程序
  (一)区(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定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
  (二)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提交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三)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综合审核后,提出拟评定为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的建议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议名单的,发文授予汕头市渔业龙头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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