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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局行政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 2015-07-22 10:10
  • 来源:汕头市农业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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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公职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避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参照《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汕头市《关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定事项落实情况问责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行政问责规定,结合市农业局及直属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局机关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科级(包括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由市农业局机关任命的直属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问责。

第三条 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行政问责对象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行政问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统一、问责恰当,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 诫勉谈话;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停职检查;

(五) 调离工作岗位;

(六) 免职;

(七) 责令辞职;

(八) 辞退或者解聘;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凡被行政问责的个人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单位一年内有2人次及以上被行政问责的,取消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其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同等级别职务。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决策和工作部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行政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上级部门、市农业局及其领导以会议、文件、批示等形式作出的决定和下达的工作任务的;

(二)不认真落实局党组会、局务会及局领导以会议、文件、批示等形式交办的工作任务的。特别是市人大常委会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和决议,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督办事项,市长信箱、市长热线办交办事项,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虚报、瞒报、迟报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送重要紧急信息和重要工作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贻误工作的;

(四)工作中需要与有关科室(单位)共同落实的事项,牵头科室(单位)不积极主动协调落实,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局领导裁决或会议研究,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包庇、袒护、纵容或者指使下属不认真履行职责和执行行政决策的;

(六)在执行行政决策和工作部署过程中,因其他情形需要行政问责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行政问责: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行使审批、审核、确认、验收、检查行政职权过程中,有违反《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政府令第124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要求,以及有其他过错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无故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督查、考核、案件查处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制止、纠正、报告,甚至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致使问题继续发生或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规干预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或接待上访群众时,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有效地处置,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八)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他情形需要行政问责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作风建设和行政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行政问责:

(一)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

(二)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没按规定实行挂牌上岗,或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离岗位超过1小时,影响前来办事人员办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政风、行风等作风评议明查暗访中发现离岗不告示、上网聊天、看电影、炒股票、玩游戏、吃早点等工作纪律松懈问题的;

(四)对涉及行政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受理,或者不及时进行纠正的;

(五)对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导致重复投诉、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六)办理公务过程中 “吃、拿、卡、要”,粗暴对待服务对象,影响单位形象的;

(七)存在不讲团结、不顾大局行为,影响单位和谐和单位形象的;

(八)其他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定应当问责的及违反本局修订的工作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市农业局成立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对行政问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实施,下设办公室,人员由局监察室、人事科、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的负责人组成,负责行政问责具体工作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局纪检组长兼任。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一)检查、考核中发现应问责情形以及上级交办问责的;

(二)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建议、批评等形式要求问责且应当予以问责的;

(四)司法机关、复议机构提出问责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予以问责的。

第十一条 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政问责信息,发现机关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科级(包括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由市农业局机关任命的直属单位领导人员可能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向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报告。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讨论后,认为应当启动问责程序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局党组会议讨论。局党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问责程序正式启动。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程序正式启动后,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应责成问责对象当面汇报情况、陈述理由,提交书面汇报材料。承办人员应同时制作谈话记录并经问责对象确认。承办人员应开展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问责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认为问责对象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且事实清楚的,承办人员应制作行政问责建议书提请行政问责领导小组讨论同意,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邀请市直纪工委派员会同本局承办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发出行政问责决定书前,应当将问责决定内容告知问责对象,并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接受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对问责事实及情节认定有影响的,应重新启动调查程序,并将新的调查结果报局党组重新研究决定;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不影响问责事实及情节认定的,应当制作行政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并报告或告知提供行政问责信息来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行政问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申诉。

第十六条 对科级干部的问责处理决定,由人事科归入其个人档案,同时报送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问责事项有专门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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