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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 2014-04-04 15:30
  • 来源:汕头市农业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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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规范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推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促进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的资金。

第三条 推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择优选定、专款专用”的原则,按年度组织实施。

第四条 推广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各级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所(中心)和具备推广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五条 推广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为:与项目有关的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费、原材料费、仪器设备费、试验费、资料信息费等。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根据上述支出内容,按照专款专用要求,科学、合理、有效安排支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采用图片、文字、影像资料等多种形式,详细记录项目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为项目检查验收提供依据。项目实施过程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须报市农业局核准。

第六条 推广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根据市农业局发布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填写《汕头市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书》(附后),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申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需求、效益分析、投资构成、管理制度以及绩效目标等。

第七条 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县、市直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规定程序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有关区县财政局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资金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承担单位,并将下达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农业科)、市农业局(科教科)备案。

第九条 推广专项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市有关专项资金报账制度的规定,实施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十条 推广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下达后15天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农业部门审核并报市农业局同意后,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结束后30天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项目自查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或承担项目未通过项目验收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实施内容的,取消项目申报单位推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一年。

第十三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市农业局职责。负责与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资金申报与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二)区县农业部门职责。对本级申报材料的审核结果负责;及时了解资金到位、资金使用等情况,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与市农业局共同组织推广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

(二)区县财政部门职责。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职责

对推广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期完成任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广专项资金的监督、审查,不得移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4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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