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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工作细则、首问责任制
  • 2014-03-06 10:04
  • 来源:汕头市农业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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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工作细则、首问责任制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农业局、林业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务公开行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促进我市农林牧生产健康发展,根据上级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政务公开”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依照本细则,向社会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管理服务措施和有关事项,向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事项,落实民主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的管理制度。

“直属单位”指汕头市农业局、林业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具有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

第四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

第五条 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纪律,不属本工作细则范围。

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杜绝弄虚作假。

公开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情,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有利于管理相对人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公开的时间除法定的办事时限外,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属于较稳定的公开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采取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一次性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七条 成立汕头市农业局、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其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成立汕头市农业局、林业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局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细则。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长期公开:

(—)本市农林牧业发展规划;

(二)农林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三)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制定的农林牧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四)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职能及职责;

(五)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管理事务的承办部门、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收费标准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长期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定期或阶段性公开:

(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二)重点工作安排和重大活动的工作部署;

(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定期或阶段性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随时公开:

(一)为履行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一般行政决定:

(二)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事项出现增删变更的相关内容;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随时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按下列时限要求向内部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一)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长期公开;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每月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办公用品购买及发放情况、干部考核情况等,定期公开;

(三)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其他干部任免情况、工作人员奖励处罚情况以及其他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事项,随时公开。

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向社会公开政务,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通过《市政府公报》和本局、本单位文件公布;

(二)通过农情参考公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四)通过政府公众网和汕头农业网站公布;

(五)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政策咨询会、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形式公布:

(六)通过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布;

(七)通过其他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悉的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向内部干部职工公开政务可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政务公开栏、会议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务公开的设施及信息网络,原则上由局办公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宣传资料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分发。

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以第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农业局、林业局机关文件工作管理制度》的办文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以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由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起草资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刊登。

第十七条 以第十二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机关的日常事项,由承办科室提出公开方案,送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涉及政策法规的内容应经局法制科审核。

(二)直属单位的日常事项,由其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通过信息网络公布的,应经局市场与信息科审核。

(三)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由承办部门或单位提出初步方案,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实行“预公开”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形式听取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再予“正式”公开。

第十八条 局机关对内公开政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会议通报和下发文件形式的,按照汕头市农业局、林业局有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和公开栏对内公开政务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方案,经局办公室审核,一般事项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应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直属单位对内公开政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会议通报和下发文件形式的,参照汕头市农业局、林业局有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和公开栏对内公开政务的,一般事项由承办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办公室和监督小组的工作情况汇报,协凋解决局政务公开重大问题,研究部署下季度的工作。

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监督小组应认真履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督工作会议,组织一次检查活动,并向领导小组作一次情况汇报。

第二十二条 聘请农林牧系统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代表担任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聘请方案由监督小组提出,领导小组审定。义务监督员的任期为一年,其义务和权利是:

(一)向局监督小组反映有关农业局、林业局政务公开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二)转递干部群众对农业局、林业局政务公开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材料和意见;

(三)参加农业局、林业局政务公开专项检查或重要案件的调查;

(四)在执行政务公开专项任务时具有与监督小组工作人员同样的权力。

监督小组应积极组织义务监督员开展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活动,每年组织活动不得少于4次。对于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小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严肃查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都应自觉接受市人大、政协和监察机关的监督,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监察机关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四条 监督小组办公场所设在9楼监察室,设立投诉电话为:8456772,在办公楼1层门厅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上班时,均应佩带胸卡,并在办公桌上放置公示牌,公开姓名、职务和职责,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奖惩制度。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经考核评比成绩突出的,由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予以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效能告诫: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事项应予受理而不受理,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予出具回执的;

(二)对申报人申报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清楚告知补充的:

(三)拒绝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或越权审批有关事项的;

(六)对申报事项没有指定人员代办,或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七)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八)刁难、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九)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其工作岗位;达到辞退情形的,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被告诚一次(含一次)以上的,其所在的部门或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资格。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汕头市农业局、林业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3年3月10日起施行。

 

汕头市农业局、林业局首问责任制、二次终结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办事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农业局、林业局工作人员对通过各种方式来访、咨询、求助、要求办理有关农林牧生产、经营、管理的服务对象,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合理的询问或对所提出的问题敷衍搪塞,应首问有答。

二、凡属其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实行一次告知制,首问责任人要将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向服务对象一次讲清,能办的立即办,—时办不完的按规定请示后,向服务对象承诺服务时限;不能办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作出合理解释,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并备案。

二、对不属其工作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并将其带到相关科室,介绍给有关工作人员,经办科室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时,应告知其联系电话。

四、需要市农业局、林业局下属单位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服务对象提供具体承办单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请服务对象直接与其联系。

五、对于不属市农业局、林业局业务范围的,有关工作人员应耐心解释清楚。

六、二次终结制。市农业局、林业局工作人员对第二次前来办理业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只要其提供的资料及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定程序的,有关科室必须即办,并落实有关工作人员按本局的审批程序为其办妥有关手续。

七、凡因首问责任人或主管科室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职责而受到投诉的,按《汕头市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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