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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局林业局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 2014-03-06 09:31
  • 来源:汕头市农业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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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本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汕头市保密局转发省保密委《关于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和汕头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计算机网络的局域网和市农林信息网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由局办公室、信息科共同负责。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局内计算机实施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有关科室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必要的协助。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一旦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发科室应当及时报告局办公室、信息科,并妥善保护现场以及信息网络运行日记等原始记录。

三、信息上网发布的审批程序:各科室需要上网发布或公开的文件、通知、资料等信息,由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核稿后送信息科审核,再由分管信息工作的局领导(或局长)签发,方可送交信息科上网发布。

四、国家秘密不得存放在计算机中,更不得上网传播。局域网联接的计算机,不得擅自采用其他方式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众信息相联接,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造成保密信息泄露,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为防止计算机病毒的入侵,严禁在互联网上下载软件,不准擅自安装外来软件,因工作需要下载或安装,需经系统安全员同意。

六、信息审查员的职责:

(一)负责上网信息的录入、校对,上网信息的安全保密审核,加强安全保密意识,防止上网信息的误漏及泄密。

(二)完善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等。

七、系统安全员职责:

(一)病毒防治措施;

(二)网络攻击防范措施;

(三)安全审查措施;

(四)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保存60日以上措施;

(五)记录网络地址的措施;

(六)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措施;

(七)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八、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

(二)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帐号,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或者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

(三)以盈利或者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四)未经允许修改、删除、增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

(五)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九、局域网联网时间:正常办公时间每天上午8:30至下午5:30。

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内容。

十一、本局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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